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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吁全国统一标准 终结交通事故“同命不同价”
济南交通事故律师  发表日期: 2011-06-05 11:35:22 阅读次数: 2335 查看权限: 普通新闻
在同一场交通事故中丧生两人,就因为户口不同,得到的赔偿金却相差20多万元。这种“同命不同价”的现象让很多人想不通。在本次全国人代会上,全国人大代表、陕西省工商联副主席王茜建议,实行全国性的统一标准,消除因户口不同而获得人身损害赔偿费相差巨大的情况。

  “同命不同价”现象引广泛关注

  据介绍,目前全国各地人民法院在确定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时的主要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12月通过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其中,第二十五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

  第二十九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

  该司法解释人为地将我国公民按其户籍分为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两类,分别规定了不同的伤残、死亡赔偿标准,由此导致了司法实务中经常出现在同一地点、同一事件中伤残、死亡的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获得赔偿数额大相径庭的荒谬现象。“同命不同价”现象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身份不同 死亡赔偿相差20多万

  按照该规定,同一年龄的人死亡的,死亡赔偿金会因其户籍地的不同而不同,会因其身份是农村居民还是城镇居民的不同而不同,会因受诉法院的不同而不同。

  比如,以2009年度为例:陕西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3438元,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4129元。北京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1986元,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6738元。

  同一地区比较,同是陕西人,因其身份是农村居民的,死亡赔偿金是 68760元;是城镇居民的,死亡赔偿金是282580元,二者相差213820元。同是北京人,因其身份是农村居民的,死亡赔偿金是239720元;是城镇居民的,死亡赔偿金是534760元,二者相差295040元。

  而在不同地区,同样是农村居民,受诉法院是陕西的,死亡赔偿金是 68760元;受诉法院是北京的,死亡赔偿金是239720元,二者相差170960元。同是城镇居民,受诉法院是陕西的,死亡赔偿金是282580元;受诉法院是北京的,死亡赔偿金是534760元,二者相差252180元。
僵化思维 不符合发展趋势

  王茜代表在建议中指出,该解释不符合宪法和法律确定的平等原则,且没有法律依据,其次是延续了计划经济时代的僵化思维,强化了城乡二元结构,不符合城镇化发展的趋势。

  在司法实践中,也有一些法官突破司法解释的禁锢,在农民工遭受人身损害索赔时,按照城镇居民同等待遇执行。此外,国务院2010年12月20日修改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统一了全国各地的工亡补助金标准,实现全国“同命同价”,消除了此前因地区差异而造成的不同。

  建议实行全国统一赔偿标准

  王茜代表建议,将《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修改为“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第二十九条修改为:“死亡赔偿金按照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标准,按二十年计算。” (崔晓刚)

  相关链接

  反对声音: 无视城乡差距会导致执行难

  由于目前我国城乡差距仍然客观存在,对于这种差距的承认,目前的法律规定应该说有自己实际的考虑。如果我们片面地去追求生命同价,那么很有可能在人身损害赔偿的问题当中,会出现无法执行和无法具体衡量的状况。

  ———中国人民大学范愉

  支持声音:面对生命价值 赔偿标准荒唐

  对于“同命不同价”,有关部门制定的司法解释或许很有道理:城里人和农村人的年收入不同,获得的赔偿自然不同。这样的标准或许在其他方面适用,但上升到对生命价值的衡量时却显得很不慎重。如果按照这样的方法思路来制定赔偿额,还可分得更详细:老板可获赔多少钱,经理可获得多少赔偿,职员可获得多少赔偿……这岂不荒唐?

  ———中国人民大学王宗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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