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 分 类 导 航
【交通法规】
┝ 交通法规
【事故处理】
┝ 事故处理
【事故赔偿】
┝ 事故赔偿
【事故认定】
┝ 事故认定
【事故诉讼】
┝ 事故诉讼
【交通知识】
┝ 交通知识
  >> 超 级 搜 索
栏  目  
类  别  
关键词  
 站内搜索  
  
  >> 热 点 点 击
 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也就是说,济南交通事故律师司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受伤或者死亡的,必须报警
 新生儿因重度窒息死亡 南京某医院赔偿十四万
 职工交通事故获赔偿后仍可获得工伤待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2011年11月30日 鲁高法〔2011〕297号)
 交通事故伤残评定等级划分有哪些
 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的难点在哪里
 对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如何处理?
 如何申请交通事故伤残鉴定
 2012年山东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是多少钱?
 晋中3·27公交车撞死母子案嫌疑人被公诉
  >> 版 权 及 免 责 声 明

  本站资料文章其版权归作者本人所有。
  如果有任何侵犯您版权的地方,请尽快与本站联系!

 交通法规交通法规 → 交通事故协调
 查看方式: 查看:[ 大字 中字 小字 ] [双击滚屏]
交通事故协调
济南交通事故律师  来源: 山东交通医疗事故律师网 作者:李安南 律师 发表日期: 2012-06-01 16:27:38 阅读次数: 3177

交通事故协调: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调解书,各方当事人签名,分别送交各方当事人。

  调解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交通事故简要情况和损失情况;

  各方的损害赔偿责任;

  损害赔偿的项目和数额;

  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一致的意见;

  赔偿方式和期限;

  调解终结日期。

  赔付款由当事人自行交接,当事人要求交通警察转交的,交通警察可以转交,并在调解书上附记。


上一篇:交通事故处理流程之报警和自行协商
下一篇:发生医疗事故后应该怎么封存病历
 【公共评论】[目前共有0条评论] [发表评论]
暂时还没有评论
第0页,共0页,共0条评论
友情链接 | 联系我们 | 版权声明 | 关于我们 | 手机站管理 | 网站管理 
 
Copyright© 2009-2012 山东交通事故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济南交通事故律师
地址:济南市经十路7000号汉峪金融商务中心新金融大厦A4-4号楼29层
电话:0531-67800985 传真:0531-67800985 手机:13506405345 13365318222
本站部分信息参考了法律人士的智力成果,供学习交流之用。如您不同意收录敬请有效告知,本站将立即删除! 并向您表示致敬。
技术支持:律师建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