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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委审理后认为:袁某获得的交通事故赔偿是民事赔偿,依据是民事法律法规,属于私法范畴;现在袁某要求公司支付工伤待遇依据的是劳动法律法规,属于社会法范畴,两者不存在冲突,并且现行的国家法律法规对此没有禁止性规定,袁某的请求应予以支持。公司同意支付低于工伤保险待遇的差额部分没有法律依据。但是袁某因伤发生的直接费用,如医药费、误工费等已经民事赔偿,在工伤待遇中应予扣除。
(作者单位:山东省寿光市劳动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