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输血致感染梅毒死亡,医院赔偿家属6.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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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者戴某,女,合肥市人,生于1933年1月10日,卒于2006年7月17日。 2006年4月17日,患者因“右股骨颈骨折”住入合肥市第一人民医院(以下简称为医方/被告)骨科病房,此前患者有高血压、糖尿病病史10余年,正规服药,血压、血糖控制平稳,有多发性腔隙性脑梗塞病史数年,无肢体偏瘫,无输血史,无传染病史。 入院后,骨科予皮牵引及控制血糖和血压,但血糖控制不理想,低血糖时有发生,一度发生低血糖昏迷。5月3日患者出现昏睡、黑便,查血常规示贫血,骨科未经患方签字同意,为患者输血浆200ml、RBC2u,输血前查TP-Ab阴性。 5月25日上午,患者因肺部感染并发呼衰,转入ICU,当晚输RBC2u,26日又输 2u(此后又陆续输血60余次),27日患者出现“肛周湿疹”,并逐渐蔓延和破溃,6月9日皮肤科会诊建议查RPR和TPPA,11日检查回报均阳性,12日皮肤科会诊为“梅毒二期”,予苄星青霉素240万u肌注(每周一次共三周),6月13日复查TPPA为弱阳性(弱为手写),三周后医方停止梅毒治疗。此后患者相继出现黑便、胃管引流咖啡色液体、鼻腔、口腔出血,26日患者出现便血并一直持续到死亡,7月6日开始出现全身皮肤广泛出血点、瘀斑、广泛水泡伴脱皮和破溃,17日患者因“多脏器功能衰竭”死亡。整个住院过程中,医方从未将患者患有梅毒的事实与家属进行告知,也未向有关部门报告,更未在患者死亡后按照传染病或疑似传染病病人尸体解剖规定进行尸检。 患者死亡后,亲属认为医方医疗行为存在过错,与患者死亡有因果关系,属于医疗事故,因此委托笔者于2008年1月8日代为向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医方承担医疗事故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