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交通事故律师专业解答:胡某交通肇事案
济南交通事故律师-济南交通事故赔偿律师(李安南律师 13506405345):2012年5月,程某外出找工作,当他在某公交车站下车后,见到有人横穿马路,便尾随其后,在密集的车流中见缝插针,由南向北横过马路,当程某行至机动车道的快慢车道的分道线上时,恰好有胡某驾驶的金杯中型客车由西向东驶来。程某先是在快慢车道的分道线上驻足由于,在金杯车驶到距其仅十米处,又忽然起步,横穿机动车道。金杯车驾驶员胡某见状,立即采取紧急制动措施,但为时已晚,急驶中的金杯车将程某撞出五米左右,程某当场死亡。金杯车由于采取紧急制动措施,与后车发生追尾,造成候车的保险杠和前灯损坏,金杯车的后保险杠撞弯,后灯破碎。经公安机关现场勘查,金杯车当时的车速为每小时70公里,超过该路段的最高限制时速65公里。程某家属要求机动车驾驶人胡某赔偿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20万元。后车驾驶员沈某认为,由于胡某紧急刹车造成两车追尾事故,要求胡某承担修车费用。胡某认为,此次事故的发生主要是由于行人程某违反交通规则横穿马路造成的,其存在重大过错,是造成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应当减轻自己的的责任。
济南交通事故律师李安南律师认为:在此次交通事故中,金杯车存在超速行驶的问题,但是其超速行驶的行为,与交通事故的发生之间没有必然联系。现场勘查显示即使金杯车不超速,此次交通事故同样无法避免。换而言之,金杯车的超速行驶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的发生没有因果关系。在本次交通事故中,对机动车乙方可适当减轻其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3条规定,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后车在行驶过程中违反了上诉规定,与前车距离过近,造成前车紧急制动时两车追尾,对有次次造成的损失,后车应承担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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