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交通事故律师专业解答:苏某诉唐某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被告唐某家中有一辆两轮摩托车,平时是由其丈夫和弟弟驾驶,唐某本人不会驾驶。 2011年11月12日,被告唐某的丈夫外出,同村苏某(15岁)前来串门,唐某问起会不会驾驶摩托车,原告苏某见此询问,便夸自己十分熟练的驾驶摩托车,唐某随让苏某驾驶摩托车带着自己到镇上赶集。到了繁忙的小镇上,因原告苏某缺乏驾驶经验,集市上又比较拥挤,摩托车在行驶中将路边摆摊的谢某撞伤,谢某在医院治疗过程中共花去医疗费40000元,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查后认定,原告苏某应当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调解下,原告苏某赔偿了谢某的经济损失。济南交通事故律师李安南律师(13506405345)
原告苏某赔偿谢某的经济损失后,认为自己是受被告的委托前往及时购物的,被告唐某未经原告父母的同意指使未成年人开车,造成交通事故,被告唐某应当分担此次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一部分损失。苏某在多次找唐某协商未果的情况下,便以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为由将唐某起诉到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在济南发生交通事故如何赔偿?
被告唐某认为,自己再请求原告苏某驾车前往实际的过程中,曾反复询问苏某驾驶技术如何,能否保证安全,可原告苏某一再承诺能保证安全,在这样的情况下,自己才让原告苏某驾驶摩托车带自己前往集市,到了集市,由于人多拥挤,再加上原告苏某驾车技术生疏,不能及时做出应急措施,将谢某撞伤,此件交通事故完全是由于原告苏某驾驶技术不过关造成的,和自己无关。原告苏某认为和自己形成委托合同关系是没有事实依据的,自己让原告帮个小忙,根本就谈不上什么合同关系,因此,此次交通事故中谢某的经济损失应当由眼高苏某自行承担,自己不承担任何责任。在济南发生交通事故责任怎么认定?
经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未征得原告父母同意的情况下,指使原告苏某驾车为其服务,虽然此次交通事故是由于苏某驾驶技术不过关缺乏经验造成,但原告苏某驾车的行为显然不属于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行为。故,此次交通事故唐某承担主要责任,苏某承担次要责任。谢某的损失,由被告唐某与原告苏某按照责任比例分别负责赔偿。
山东交通医疗事故律师网 www.jtsglawyer.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