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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故赔偿事故赔偿 → 医疗损害赔偿案件的诉讼时效及起算点如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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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赔偿案件的诉讼时效及起算点如何确定
济南交通事故律师  来源: 山东交通医疗事故律师网 作者:李安南 律师 发表日期: 2012-05-16 18:45:04 阅读次数: 3006

医疗损害赔偿案件的诉讼时效及起算点如何确定

 

医疗损害赔偿案件的诉讼时效及起算点如何确定

 

 所谓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保护的权利。正如前文所提到的,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适用不同诉讼时效。如果患者选择违约作为诉因,即以医疗机构违约造成患者人身损害要求医疗机构承担违约责任时,应适用2年的普通诉讼时效期间。当患者选择侵权作为诉因,即以“身体受到伤害”要求医疗机构赔偿时,应适用1年的特殊诉讼时效期间。在司法实践中,应根据患者起诉的具体情况来选择适用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以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济南医疗事故律师李安南13506405345

  关于医患纠纷案件中诉讼时效的起算点问题,《民法通则》规定为患者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1年内提出主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民通意见》)第168条具体规定为,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在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中应当予以适用此规定,但由于医疗行为的专业性及医患关系的特殊性,如何准确适用该规定,关系着能否有效保护医患双方尤其患方(医患关系中的相对弱者)的合法权益。

实践中在对患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这一起算点的认定上做法不一,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1)对患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犯的推定过于严格。在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医院通常会以超过诉讼时效作为抗辩理由,而普通患者往往由于欠缺医学专业知识,即使身体受到伤害,也很难确定伤害与诊疗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因而很难及时向医院主张赔偿。(2)对起算时间的把握未考虑医疗行为的特殊性,一些伤害结果通常在一段时间后才逐渐显现出来,如果仅仅简单把伤害后果出现的时间作为起算时间,对于患者就显失公平;另外,如因医院过失导致患者受到伤害,尚在治疗中,就不应简单地从伤害发生时开始起算。(3)对导致诉讼时效期间中止、中断事由的审查过于严格j司法实践中,也存在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往往从有利于患者的角度出发,以患者实际确定自己受到的人身损害与医疗行为的因果关系时间作为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并且主张由医院承担诉讼时效已经届满的举证责任'而这样的处理,对医疗机构来说亦不够公平合理。因此,人民法院在处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诉讼时效的起算点问题时,应依据民事立法“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精神,结合《民法通则》及《民通意见》等相关规定以及医患纠纷的特殊性'公中,院通常会以超过诉讼时效作为抗辩理由,而普通患者往往由于欠缺医学专业知识,即使身体受到伤害,也很难确定伤害与诊疗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因而很难及时向医院主张赔偿。(2)对起算时间的把握未考虑医疗行为的特殊性,一些伤害结果通常在一段时间后才逐渐显现出来,如果仅仅简单把伤害后果出现的时间作为起算时间,对于患者就显失公平;另外,如因医院过失导致患者受到伤害,尚在治疗中,就不应简单地从伤害发生时开始起算。(3)对导致诉讼时效期间中止、中断事由的审查过于严格j司法实践中,也存在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往往从有利于患者的角度出发,以患者实际确定自己受到的人身损害与医疗行为的因果关系时间作为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并且主张由医院承担诉讼时效已经届满的举证责任,而这样的处理,对医疗机构来说亦不够公平合理。因此,人民法院在处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诉讼时效的起算点问题时,应依据民事立法“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精神,结合《民法通则》及《民通意见》等相关规定以及医患纠纷的特殊性,公平合理地予以确定。

 

    综上,在确定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诉讼时效的起算点时,首先应考虑医疗行为的专业性。如有些药品的毒副作用造成的损害,需要数年时间才能确定;第二,应从损害后果的症状固定时开始计算诉讼时效,这些症状可表现为后遗症、感染其他症状或疾病等,确定症状固定的证据包括成熟的医学理论、医学常规、医生确诊证明、病历档案、诊疗检验单等;第三,时效的起算还应考虑伤害的明显程度,医疗损害行为侵害健康权的,伤害明显,从伤害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伤害在侵害之时不能发现的,经检查确诊伤害的,从确诊之日起算;伤害造成劳动能力丧失的,从确诊劳动能力丧失的程度时起算;第四,还应合理考虑诉讼时效的中止和中断事由。如患者就自己的病情向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医院同意对患者继续治疗以弥补医院的过失等事由,均可以认定为时效中断的事由。如存在足够的事实和理由确信患者在某一特定时间“应当知道”其身体所遭受的损害与医疗行为有因果关系时,应当以这一特

 

定时间作为诉讼时效的起算点。

 

    案例:

 

    李某到被告医院治疗面部胎记,但在治疗过程1中面部皮肤受到严重损害,面部构成伤残。李某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法院于2003年12月30日在判决中认定被告医院在对李某的面部胎记整形过程中,确系给李某的身体造成损害,且应对其损害承担部分责任,判决该中心赔偿手术费、医疗费等损失。2005年4月18日,李某再次起诉要求被告医院对其在第一次诉讼中未涉及的残疾赔偿金、后期治疗费、交通费等项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医院辩称,李某的起诉已超过法律所规定的诉讼时效,且其要求赔偿无事实、法律依据,故我院不同意对李某进行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在法律所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提起的第一次诉讼,导致诉讼时效中断并以法院裁判文书的生效时间重新计算。而李某第二次起诉的时间,距第一次诉讼判决的生效时间,已超过一年,在此期间也不存在导致诉讼时效期间再次中断并重新计算的情形。因此,对李某要求赔偿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根据上述案例,在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如患者选择侵权作为诉因,即以“身体受到伤害”要求医疗机构赔偿时,应适用1年的特殊诉讼时效期间。在确定此类案件的诉讼时效起算点时,应根据《民法通则》及《民通意见》等相关规定,结合医疗行为的特殊性和案件的实际情况,综合予以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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