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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故赔偿事故赔偿 → 手术并发症医院就不承担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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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术并发症医院就不承担责任吗?
济南交通事故律师  来源: 山东交通医疗事故律师网 作者:李安南 律师 发表日期: 2012-05-17 18:30:31 阅读次数: 3362

手术并发症医院就不承担责任吗?

事情本身就具有风险性,当大家决定手术治疗的时候就已经共同冒险,再者在医生进行手术时都会本着自己的良心、专业更好更高质量的完成手术,尽量避免危险和意外;医疗救治义务,风险回避义务等所有的应尽义务都尽到。这关乎人性,专业,职业道德。济南医疗事故律师李安南13506405345
【并发症法律问题系列谈:并发症的概念】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医学书籍没有对“并发症”作出明确的定义。根据《Merriam-Webster医学辞典》的解释,所谓“并发症”,是指在某种原发疾病或情况发展进程中发生的、由于原发疾病或情况、或其他独立原因所导致的继发疾病或情况。
【并发症法律问题系列谈:并发症的特点】①可预见性:绝大部分并发症是可以预见的。相反,医疗意外是无法预见的。②发生不确定性:这也正是并发症较之医疗意外更为复杂的原因之一。③相对可避免性:如果医务人员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并发症的发生率可以得到一定的控制。
【并发症法律问题系列谈:并发症发生的原因】分为两类:第一类为原发疾病所致,例如股骨远端骨折导致腘动脉损伤、肠梗阻导致小肠坏死等;第二类为诊断、治疗措施方法所致,如食管胃肠合术后出现吻合口瘘等。在实践中,医患双方的争议往往来源于第二类并发症,即医务人员的诊疗措施引发的不良后果。
【并发症法律问题系列谈:并发症发生的原因】分为两类:第一类为原发疾病所致,例如股骨远端骨折导致腘动脉损伤、肠梗阻导致小肠坏死等;第二类为诊断、治疗措施方法所致,如食管胃肠合术后出现吻合口瘘等。在实践中,医患双方的争议往往来源于第二类并发症,即医务人员的诊疗措施引发的不良后果。
【并发症法律问题系列谈:免责条件综述】医务人员只有在同时尽到以下四项注意义务时,才能对患者并发症的发生不承担责任:①风险预见义务;②风险告知义务;③风险回避义务;④医疗救治义务。手术同意书等仅能证明医生尽到了风险预见和告知义务,但不能证明其尽到风险回避义务和医疗救治义务。
【并发症法律问题系列谈:免责条件之一】医务人员是否尽到【风险预见义务】并发症一般情况下是可以预见的。例如,食管癌切除术后可能会发生吻合口瘘,甲状腺手术可能会损伤喉返神经、甲状旁腺等。如果应当预见而未能预见到并发症的发生,则说明医务人员未能尽到风险预见义务而存在医疗过错。
【并发症法律问题系列谈:免责条件之二】医务人员是否尽到【风险告知义务】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如果医务人员未能向患者或家属告知医疗风险,则可以认定其违反了法定的告知义务而构成医疗过错。
【并发症法律问题系列谈:免责条件之三】医务人员是否尽到【风险回避义务】并发症的相对可避免性决定了在一定的条件下,只要医务人员加以充分的注意并采取积极有效的防范措施,并发症在一定程度上是可以避免的。例如在剖宫产手术中,手术医生应特别注意防止损伤患者的输尿管。
【并发症法律问题系列谈:免责条件之四】医务人员是否尽到【医疗救治义务】在并发症发生后,医务人员是否采取积极的治疗措施以防止损害后果的扩大。例如,在某案中,医学会认定医院在患者发生术后感染后,对直肠周围脓肿处理不及时,是导致感染不能有效控制并发展为脓毒血症的重要原因,存在医疗过错。
@北京陈志华律师 : 【并发症法律问题系列谈:并发症的概念】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医学书籍没有对“并发症”作出明确的定义。根据《Merriam-Webster医学辞典》的解释,所谓“并发症”,是指在某种原发疾病或情况发展进程中发生的、由于原发疾病或情况、或其他独立原因所导致的继发疾病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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