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 分 类 导 航
【交通法规】
┝ 交通法规
【事故处理】
┝ 事故处理
【事故赔偿】
┝ 事故赔偿
【事故认定】
┝ 事故认定
【事故诉讼】
┝ 事故诉讼
【交通知识】
┝ 交通知识
  >> 超 级 搜 索
栏  目  
类  别  
关键词  
 站内搜索  
  
  >> 热 点 点 击
 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也就是说,济南交通事故律师司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受伤或者死亡的,必须报警
 新生儿因重度窒息死亡 南京某医院赔偿十四万
 职工交通事故获赔偿后仍可获得工伤待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2011年11月30日 鲁高法〔2011〕297号)
 交通事故伤残评定等级划分有哪些
 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的难点在哪里
 如何申请交通事故伤残鉴定
 对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如何处理?
 2012年山东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是多少钱?
 晋中3·27公交车撞死母子案嫌疑人被公诉
  >> 版 权 及 免 责 声 明

  本站资料文章其版权归作者本人所有。
  如果有任何侵犯您版权的地方,请尽快与本站联系!

 事故赔偿事故赔偿 → 济南医疗事故律师:医疗事故呼唤“阳光鉴定”
 查看方式: 查看:[ 大字 中字 小字 ] [双击滚屏]
济南医疗事故律师:医疗事故呼唤“阳光鉴定”
济南交通事故律师  来源: 山东交通医疗事故律师网 作者:李安南 律师 发表日期: 2012-03-05 14:41:04 阅读次数: 2052

济南医疗事故律师:医疗事故呼唤“阳光鉴定”

成都日报讯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出台前的医疗鉴定事故主体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条例》出台后则将鉴定主体从卫生行政部门改为了医学会。”全国政协委员蔡自兴说,“但医学会是社团组织,并且实际上受到卫生行政机关不同程度的控制。医学会工作人员几乎全部由省内各医疗机构派遣人员及卫生行政官员构成,与医疗事故可能责任方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在患者与医疗机构发生纠纷后,就有可能偏袒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一方。”

  朱宗涵委员建议:制定统一的医疗纠纷处理法规,改变既可依据民法通则、又可依据国务院相关条例,造成医疗纠纷处理不一致的现状;依靠专业力量做好医疗事故鉴定;合理解决医疗事故举证倒置造成的社会成本增加的问题。

  蔡自兴委员建议,要对《条例》执行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总结经验教训,发现存在的问题;对误判的医疗事故案件进行处理,纠正错误,还患者以公平,补偿他们的经济损失和健康损失;对不公正专家和鉴定组织要进行监督和处理。

济南医疗事故律师:李安南


上一篇:济南医疗事故律师:医疗纠纷诉讼中怎样与代理律师的配合?
下一篇:济南医疗事故律师:救护车途中肇事 贻误病人救治致死医院赔偿
 【公共评论】[目前共有0条评论] [发表评论]
暂时还没有评论
第0页,共0页,共0条评论
友情链接 | 联系我们 | 版权声明 | 关于我们 | 手机站管理 | 网站管理 
 
Copyright© 2009-2012 山东交通事故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济南交通事故律师
地址:济南市经十路7000号汉峪金融商务中心新金融大厦A4-4号楼29层
电话:0531-67800985 传真:0531-67800985 手机:13506405345 13365318222
本站部分信息参考了法律人士的智力成果,供学习交流之用。如您不同意收录敬请有效告知,本站将立即删除! 并向您表示致敬。
技术支持:律师建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