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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保险条文大变 多种情况不"买单"
济南交通事故律师  发表日期: 2011-06-05 11:35:52 阅读次数: 2241 查看权限: 普通新闻
据业内人士透露,在经历了2010年水浸车的大灾后,很多保险公司都重新对风险进行了规避,这不但体现在费率的提升方面,也体现在众多保险条文的重新细化方面。无论是新老车主,都很有必要认真学习一番。

  精神损失不赔

  案例:陈小姐在去年国庆节期间坐朋友的车回老家,在路途中由于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朋友重伤不治。而陈小姐本人轻伤出院后,精神创伤巨大,好几个月来不但不敢开车,有时听了刹车声都会头痛欲裂,甚至,在车流密集的地方过马路,她都会出现幻觉……而保险公司只是对她的医药费和误工费做了赔偿,并没有补偿给她精神损失费。原因是,精神损失费是由法院判决及法医鉴定后按一定比例赔付,但一定要资料齐全,否则保险公司可少赔或拒赔。

  法规:事实上,大部分保险条款都会有类似的规定因保险事故引起的任何有关精神赔偿视为责任免除。保险公司的理由是,缺乏针对精神伤害的定损标准。不过,通常发生交通事故时,保险公司会建议当事者双方进行协商,按受伤害方工资的一定比例进行少量赔付,如100元/天给予对方。

  同一公司两车相撞不赔

  案例:刘师傅驾驶一辆红色出租车,行驶至某路段交通信号灯附近,与其所在同一家出租汽车公司的张师傅驾驶的绿色出租车发生了碰撞,两车均不同程度受损。“我的车向北直行,我们公司的另一辆出租车由西向东左转弯,两车相撞后,我们立即报警。”刘师傅说。经交警处理认定,张师傅的车负全责。但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到达现场进行勘查之后对刘师傅、张师傅说,由于是同一家公司的车辆,所以保险公司只能赔付张师傅本车的损失,对于刘师傅的损失,保险公司却只按交强险范围内赔偿。

  法规:交强险是对第三者造成损失的赔偿,在事故发生过程中,将实行交强险先行,商业三责险补充的原则。依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10条第2款的规定:被保险人所有的财产及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财产遭受的损失,商业险不负责赔偿。

  以上案例中,这两辆车都归同一出租汽车公司所有,由出租汽车公司统一购买保险。其投保人、索赔权益人、被保险人都是出租汽车公司,因此,这两辆车都属于被保险人所有的财产,属于商业险规定不赔付的范畴。

  单独爆胎不赔

  案例:开车不到半年的李先生说,他曾有过一次惊险的爆胎经历。事发时,他开着车在高速路上行驶,车速不算太快,右后边轮胎突然发生爆胎,他立即紧握方向盘,慢慢地等车减速靠边停。幸好后面没车紧跟,才没酿成大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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