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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故诉讼事故诉讼 →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与曹爱*等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答辩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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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与曹爱*等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答辩状
济南交通事故律师  来源: 李安南律师 作者:李安南律师 发表日期: 2018-01-12 20:47:45 阅读次数: 1631

答 辩 状

答辩人:曹爱*,女,汉族,19*****日生,住夏津县*******6号。

答辩人因与周*刚、马*民、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针对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德州夏津支公司的上诉理由,提出如下答辩意见,望法庭予以采纳:

答辩人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当予以维持,上诉人之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以驳回。

一、周吉刚侵权事实清晰,证据确凿充分

依据夏公交认字【2016】第1021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以及已经生效的(2017)鲁1427刑初56号刑事判决书,足以证明因周吉刚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鲁NBH305车辆的违法行为,导致曹**死亡、李**身体遭受严重损害的事实。

二、上诉人应当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1、本案涉案车辆为鲁NBH305,该车辆在上诉人处投保有交强险。一审中,上诉人答辩称因周*刚没有驾驶资格,交强险限额内不予赔偿的观点没有事实依据,并有违法律规定。依据最高院道路交通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以及国家设立交强险的立法本意,上诉人均有义务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

2、上诉人上诉状中称涉案车辆是否在我公司投保的事实没有查清的观点不成立。

依据事故认定书、(2017)鲁1427刑初56号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足以证明鲁NBH305车辆在上诉人处投保了交强险,上诉人应当承担保险责任。

同时,依据“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规则,上诉人如认为涉案车辆未在其处投保交强险,其应当尽到举证责任,否则,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3、由上诉人在交强险限额内优先赔付答辩人,是基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且,上诉人在承担了赔偿责任后,尚有向周吉刚等进行追偿的权利。但答辩人作为受害人,本身即属于弱势群体,如诉求有法律及其事实依据,却遭上诉人拒赔,明显有违公平、正义,且容易激化社会矛盾。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当予以维持。

此致

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

                                         2018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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