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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医疗事故,索赔十二万-济南医疗事故律师经典案例
济南交通事故律师  来源: 山东交通医疗事故律师网 作者:李安南 律师 发表日期: 2012-05-02 17:18:33 阅读次数: 3192

发生医疗事故,索赔十二万-济南医疗事故律师经典案例

山东交通医疗事故律师网:www.jtsglawyer.com

医疗事故获赔十二万精品案例

作者:郎慧君 
2002年9月15日晚,魏某酒后头部右侧摔伤,当晚送到本溪市XX医院进行抢救。入院当天医院便为魏某头部左侧做了开颅手术,魏某于术后第七天死亡,后经查明,魏某当时摔伤部位是右侧,而医院却错误的将手术做到了左侧,使患者在原有摔伤的情况下又增加了新的创伤,造成魏某死亡,这起医疗事故纠纷历时将近四年,终于在2008年4月审结,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种相关费用共计12.6926元。代理意见:一、关于医疗事故的责任认定 1、根据相关证人及证据材料,魏某的摔伤部位是头部右侧,而被告医院却错误的将手术做在了头部的左侧,使患者在原有摔伤的情况下又增加了手术创伤,造成患者死亡。按照医学常规“弃骨减压术一般都在病灶一侧,在不能认定上时多做右侧切口,凹型骨折一侧必做否则有生命危险。“魏某在手术后,右侧凹型骨折的挫裂伤根本就没有治疗一直到患者死亡,被告方的CT检查报告、手术记录,颅脑损伤简要病历,把着力点和颞顶部肿胀都错误的划到了左侧,颅脑损伤简要病历中文字记载的图示记载相互矛盾,CT报告中“颞部及顶部内板下见窄带状不均高密度影”,而结论却写成左侧顶部硬膜下血肿,按照医疗常规,内板下高密度影属于硬膜外血肿。而被告方的CT报告错误的诊断为硬膜下血肿。这也说明被告方在为口才手术前存在着诊断上的严重失误,此为造成患者死亡的直接原因。 2、被方医院在给患者用药时,严重违反了脑外伤的用药原则,日输液量4000ML,而抗生素4G,这种用药方式达不到消炎的目的,加重了口才的脑水肿,也间接造成患者的死亡。医院在给魏某手术后,没有心电监测、脑电图、呼吸机等跟踪治疗,最后在换氧时,终断供氧五分钟死亡,这种作法也违反了医疗常规。并且在医治过程中没有全面的对患者进行跟踪治疗,也是违反医疗常规的。 3、医院在给患者用药时涂改病历中的用药量、用血量,以增加收费。而医院并在用药时使用甘露醇超标,造成患者脑血肿,使用葡萄糖、氯化钠超标,误将肾上腺素当作安络血使用。麻醉药超标,加重患者病情,造成患者术后七天死亡。事后医院又不提供120及急诊病历,并且多处涂改病历,导致无法继续进行鉴定,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被告的上述行为足以证明其应对这起医疗事故承担全部责任。二、关于被告医院的欺诈行为被告医院在给患者用药时涂改病历中的用量,以增加其收费。在长期医嘱中被告采用明暗两个医嘱,按明的算钱,按暗的用药,这一做法属于欺诈,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应当双倍赔偿。点评:事故发生之后,当事人委托郎慧君律师做为其代理人。因本案为医疗事故责任纠纷,并且案件的争议焦点是患者受伤为脑右侧,而医院将手术做在脑左侧,是否为正确的治疗方式。那么这就要求律师对于基本的医疗常识及专业的脑手术技术,需要有足够的认识。为此,郎律师查证了大量的医学书藉,最终确定医院的诊断与手术中存在过错。本案在取证中存在诸多困难。患者家属于04年4月起诉,在申请医学鉴定过程中,被告医院在出示的魏某某的病例中,郎慧君律师发现存在多处篡改和伪造,并且已经无法辨认原始字意及内容。之后先后共计四次向法院申请对现有病历原件及相关资料进行公开庭审质证,并委托相关部门对笔迹进行鉴定。济南医疗事故律师-济南医疗纠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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