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教济南医疗事故律师:职业病鉴定如何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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摆事实:
工人付强在某化纤皮革厂工作两年,患上了肺癌,已病危,付强怀疑是长期接触发泡性化学染料(红色,成分厂方未告知),及厂里的环境粉尘浓度超标引起的职业性疾病,想进行职业病诊断。但是厂方认为不是因职业而造成的,不提供真实材料,因而无法进行鉴定。当地卫生部门推脱不理会。付强想知道,进行职业病鉴定需要哪些材料,该通过什么手段和途径?另外,厂方车间环境粉尘浓度超标,厂方未对员工进行健康监护,没有对员工提供半年一次的常规体检。在这方面,厂方是否侵害了员工的合法权益?是否能进行索赔?最后,虽然工人们多次举报,但未引起当地有关部门的重视和任何行动,他们是否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呢?
讲法理:
《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条规定:劳动者可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本人居住地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济南医疗纠纷律师申请职业病诊断时应当提供:(一)职业史、既往史;(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三)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四)工作场所历年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五)诊断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必需的有关材料。用人单位和有关机构应当按照诊断机构的要求,如实提供必要的资料。没有职业病危害接触史或者健康检查没有发现异常的,诊断机构可以不予受理。根据以上规定,付师傅需向当地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并提供鉴定所需的前述材料。
《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三条规定: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设立除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外,其工作场所还应当符合下列职业卫生要求:(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二)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三)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四)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济南医疗事故律师(五)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他要求。该法第二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规定,未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根据以上规定,如果厂房粉尘浓度超标,毫无疑问会侵犯职工合法权利。职工可从职业病、劳动保护或者一般侵权的角度考虑要求用人单位予以赔偿。建议认真研究《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确定如何保护付师傅及工友的合法权益,必要时可以向当地律师直接寻求帮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