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医疗事故律师:医院违法用药致人医疗事故
山东医疗事故律师网:www.jtsglawyer.com
患者沈某某于2008年12月20日,因头痛3小时伴呕吐由120救护车送至扬州某医院就诊。入院查体:患者神志清楚,四肢活动正常。头颅CT检查:蛛网膜下腔出血。被告医院拟诊为“蛛网膜下腔出血”收住脑外科监护病房住院治疗。患者入院治疗后,病情逐渐稳定。2008年12月24日,被告为患者使用中药注射剂红花黄色素6支后,患者病情即突然恶化,出现昏迷。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案件分析】 首先,被告医院违反《中药注射剂临床使用基本原则》的相关规定,超范围及超剂量使用活血化瘀药物“红花黄色素”,促使患者病情恶化,导致患者再出血。 《中药注射剂临床使用基本原则》(以下简称《原则》)第2条规定,中药注射剂的临床应用,应辩证施药,严格掌握功能主治。临床使用应辩证用药,严格按照药品说明书规定的功能主治使用,禁止超功能主治用药。 被告医院严重违反了中药注射剂临床使用基本原则关于禁止超功能主治用药的禁止性规定,将本该用于治疗心血淤阻引起的心绞痛的红花黄色素注射液,用于蛛网膜下腔出血患者的治疗;同时由于该药活血化瘀的作用机理与蛛网膜下腔出血的治疗方向明显相悖,诱发了患者原本稳定的出血灶出现再次出血的症状,促进了患者的死亡。 其次,被告医院违反了《中药注射剂临床使用基本原则》关于在使用该中药注射剂的过程中用法及用量的规定。《原则》规定在使用中药注射剂的过程中应严格掌握用法用量及疗程。按照药品说明书推荐剂量、调配要求、给药速度、疗程使用药品。不超剂量、过快滴注和长期连续用药。红花黄色素注射液使用说明书中明确规定该药的使用剂量为100mg每天,静脉缓慢滴注。被告医院在使用的过程中,增加使用剂量为每天150mg(3支,每支50mg),同时输液过程中,并未提示应当缓慢滴注。 第三,《原则》规定中药注射剂严禁混合配伍,谨慎联合用药。中药注射剂应单独使用,禁忌与其他药品混合配伍使用。谨慎联合用药,如确需联合使用其他药品时,应谨慎考虑与中药注射剂的间隔时间以及药物相互作用等问题。被告医院在治疗过程中,不但使用红花黄色素,还使用了具有活血通络功效的“养血清脑颗粒”,严重违反了中药注射剂的谨慎联合用药原则。 综上所述,正是由于被告医院的用药出现原则性错误,对已处于稳定期的蛛网膜下腔出血患者使用活血化瘀药,致使红细胞溶解后释放氧合血红蛋白,启动了慢性脑血管痉挛,直接导致了沈某某蛛网膜下腔出血后再出血。因此,被告医院的过错与沈慧贞死亡之间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最终,医院为患者的死亡承担主要责任,赔偿死亡赔偿金等各项损失费用共计20余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