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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故赔偿事故赔偿 → 济南医疗事故律师:我该如何打医疗纠纷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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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医疗事故律师:我该如何打医疗纠纷官司?
济南交通事故律师  来源: 山东交通医疗事故律师网 作者:李安南 律师 发表日期: 2012-03-21 14:21:39 阅读次数: 1978

济南医疗事故律师:我该如何打医疗纠纷官司?

山东医疗事故律师网:www.jtsglawye.com

近年来,我市法院受理的医疗纠纷案件数量逐年增多,案件处理难度不断增大,医疗纠纷已成为“患者难解、医院难办、法院难结”的案件。近日,省高院出台了《审理医疗纠纷案件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如何依法妥善审理医疗纠纷案件,具体审判实践作了规定和补充。那么当老百姓涉及到医疗官司时究竟该怎么打?本报邀请了相关法律专家,帮助指点“迷津”。

  统一为“医疗损害赔偿纠纷”

  多年以来,医疗纠纷案件存在着法律适用的“二元化”问题:根据以前的相关规定,医疗侵权纠纷被分成“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与“医疗事故纠纷”。“不同规定产生了不同的损害赔偿责任,甚至会出现患者受害重反而获赔少、医院过错小反而责任大等不公平现象。”浙江法进律师事务所的梅法进律师说,普通患者并不知道两者的区别,如果选择不对,结果可能没法很好地维护自身利益。

  《意见》将“两元化”统一为“医疗损害赔偿纠纷”,百姓以后碰到医疗官司,可直接向法院起诉,法院会指导确定唯一的案由,即以“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来打官司,市民不需担心案由错了而对自己不利。

  患者举证责任有所减轻

  “以往司法实践中,医疗侵权责任容易被理解为‘谁主张、谁举证’,加重患者举证负担,《意见》缓和了患者的完全举证责任。”梅法进律师说,《意见》规定,患者只要举证就医及就医后发生损害的事实,并提供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有过错的初步证据,即完成了举证责任。

  当事人没有正当理由拒不配合鉴定,拒不提交由其持有的病历资料等证据材料,拒不同意、不配合共同封存或启封病历资料、现场实物等证据材料,伪造、篡改、销毁或以其他不当方式改变病历资料的内容等,应承担相应不利的后果。

  法院可进行“医疗损害”鉴定

  以前,医疗事故只能由医学会组织的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负责鉴定。而鉴定委员会的成员多来自各医院,难免会出现“医医相护”的包庇倾向,在结果上不利于患者。

  “医疗行为是否构成医疗事故不再影响案件审理。”梅律师说,对案件涉及的医药专业性问题,法院可根据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决定,委托医学会或其他社会司法鉴定机构,统一进行“医疗损害”鉴定,而不再进行“医疗事故”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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