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医疗事故律师:怎样聘请外地医疗事故律师处理纠纷
由于医疗纠纷律师的专业性很强, 所以医疗纠纷发生地不一定有这方面的专业律师,而具备这方面专长的律师又不在当地,为解决这个问题,我常常采用如下方式解决。
第一步,通过电话联系,初步分析该医疗纠纷有没有疑点,如果有疑点,就要求患者或者其家属将资料邮寄过来,律师凭该资料分析医院的诊疗行为是否合符法律法规的规定,从而做出是否可以诉讼的判断。
第二步,告知患者律师需要的资料包括哪些东西,病历复印件,医疗机构收费详单,每日收费清单,最好还附带一份自己就医的详细过程记录说明,以及自己对医院的存疑之处和相关的依据。患者现在的状况,也就是损害后果。
第三步,告知患者怎么复印病历资料以及医院不同意的处理方式。
1、医院不同意复印病历的处理。
复印病历的法律依据:《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可以为申请人复印或复制的病历资料包括:门(急)诊病历、住院病历中的住院志(即入院记录)、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手术记录等等。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当受理下列人员和机构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申请:(一)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二)死亡患者近亲属或其代理人;(三)保险机构。第十六条医疗机构受理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申请后,应当在医务人员按规定时限完成病历后予以提供。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报告、护理记录、出院记录。
医院无正当理由不给以患者复印病历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一)未如实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和医疗风险的; (二)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为患者提供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服务的; (三)未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书写和妥善保管病历资料的; (四)未在规定时间内补记抢救工作病历内容的; (五)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封存、保管和启封病历资料和实物的; (六)未设置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的; (七)未制定有关医疗事故防范和处理预案的; (八)未在规定时间内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 (九)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医疗事故的; (十)未按照规定进行尸检和保存、处理尸体的。
若医院不配合复印病历,可到当地卫生局医政科举报。卫生局会勒令医院陪护患者复印病历。
2、复印病历需要什么证件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13条规定:医疗机构受理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申请时,应当要求申请人按照下列要求提供有关证明材料:①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当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②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③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及其近亲属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死亡患者近亲属的法定证明材料;④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其近亲属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申请人与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3、复印病历资料的程序
复印病历资料的程序不同的医院的具体操作可能不同,大医院设有专门的病历档案室,复印病历资料就在这里申请、复印、收费、盖章一个窗口完成。小点的医院有专人负责,审查、复印、收费全部一个人操作,有些医院甚至同意你拿到医院之外去复印。大部分医院复印病历的程序是先到医务科填写复印病历申请,医务科同意后,开出同意复印病历同意书,再拿着这同意书到病历档案室复印,复印好之后交费,盖章。
4、复印病历资料注意事项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17条规定:医疗机构受理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申请后,由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通知负责保管门(急)诊病历档案的部门(人员)或者病区,将需要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在规定时间内送至指定地点,并在申请人在场的情况下复印或者复制。
在复印病历资料时候,如果你不说清楚需要复印哪些具体的名称,医院一般只复印一些化验单,风险告知书,谈话记录,手术同意书,这些无关痛痒的资料给你,律师拿着这些资料无法判断,所以复印病历资料时候,一定要将可以复印的病历资料一起复印出来,到底哪些病历资料是可以复印的?哪些是不可以复印的?主管病历都可以复印,客观病历不可以复印,如果是怀疑医院的诊疗行为,就将可以复印的病历全部复印,不可以复印的和医院当面封存。客观病历就是医疗行为中对客观事实的记录,主管病历包括上级医生查房记录,会诊讨论记录,病程记录等
济南医疗事故律师:李安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