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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故赔偿事故赔偿 → 济南医疗事故律师发生医疗事故时该如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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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医疗事故律师发生医疗事故时该如何维权
济南交通事故律师  来源: 山东交通医疗事故律师网 作者:李安南 律师 发表日期: 2011-11-21 20:19:20 阅读次数: 1865

发生医疗事故时该如何维权

     近年来,由于医疗条件、医生素质的差异,医疗事故时有发生。患者一旦遭遇医疗事故,受害者及其亲属当如何索赔,方能获得应有的补偿,成为人们关注的热点——患者在遭遇医疗事故时,在理智对待的同时还应了解相关的法规,从中获取得到相应补偿的技巧。  

  济南医疗事故律师技巧一:复印封存病历资料要及时  

  相关案例:朱某的儿子小朱被狂犬咬伤,到某乡卫生院注射了抗狂犬病毒血清并接种了5针人用狂犬疫苗后,仍因狂犬病发作死亡。朱某向法院提起医疗损害赔偿诉讼,诉请乡卫生院赔偿各项损失15万元,但未及时复印封存病历。诉讼过程中,乡卫生院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朱某因怀疑病历资料造假,拒不履行协助义务,医学会遂终止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法院认为,朱某怀疑病历资料造假,但未提供证据证实,终止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系朱某的原因造成,视为乡卫生院尽到了举证责任,判决驳回了朱某的诉讼请求。  

  专家点评:济南《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0条规定:“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第16条规定:“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复印件,由医疗机构保管。”  

  病历资料包括两部分,即《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0条规定的客观性病历资料和第16条规定的主观性病历资料,对客观性病历资料,患方可以要求复印,对主观性病历资料,患方虽不能要求复印,但可以要求封存。在发生医疗纠纷后,患方首先要做的事不是与院方争吵,而是马上要求复印封存病历,唯如此,才能最大程度地保证病历资料的真实性。如果不及时复印封存病历资料,一来不能排除院方篡改病历的可能,二来即便院方未篡改病历,患方也可能产生怀疑,不管是哪种情况,都不利于患方合法权益的保护。就像本案中的朱某一样,最终败诉公堂。  

  技巧二:行政调解司法救济可选择  

  相关案例:某甲于2003年5月12日入住某医院肝胆科拟行手术治疗。6月18日,医生在静脉麻醉下采用腹腔镜进行胆囊结石取出术,从某甲胆囊中取出三颗绿豆大小的结石,但某甲术后却昏迷不醒,10天后死亡。某甲死亡后,某甲父母与医院签订了一份和解协议,接受了3万元慰问金。事后,某甲父母得知,其子死亡系医院手术中过错所致,遂请求卫生行政部门调解处理。医院却认为,某甲的近亲属已经与其达成了和解协议,就不能向卫生行政部门提起医疗纠纷申请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卫生行政部门受理了某甲父母的申请,最终经行政调解,医院同某甲父母达成了由医院一次性赔偿14万元的协议。  

  专家点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46条规定:“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据此可知,除自行协商外,解决医疗事故赔偿纠纷的途径有二:请求行政调解或寻求司法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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