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场证据无法认定事故真相的情况下,酒后驾车的一方是否要为事故中的伤者多承担赔偿责任?近日,环翠区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案件,判决事故中的两辆机动车驾驶人对伤者各承担50%的赔偿责任。
2003年2月,陈某酒后驾驶两轮摩托车行驶至经区齐鲁大道凤林红绿灯处时,与刘某驾驶的农用运输车相撞,摩托车乘车人张某受伤。交警部门对现场勘查及调查后认为,双方当事人陈述事故事实部分相互矛盾,现场所留证据又无法甄别双方当事人陈述的真伪,因此对事故责任未作认定。
2004年7月,伤者张某向环翠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事故中的两辆车的驾驶人陈某和刘某连带赔偿其医疗费2.7万余元。法院经审理判决支持了张某的诉讼请求,判决陈某和刘某连带赔偿张某医疗费,并连带负担案件受理费等费用。2007年7月,法院依法划拨了刘某的银行存款30400元,刘某因此履行了全部赔偿义务。今年1月,刘某向环翠区法院提起诉讼,称陈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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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事故中的伤者张某负有连带赔偿责任,且陈某是酒后驾车,因此要求确认陈某承担交通事故70%的赔偿责任,支付由其垫付的事故赔偿款等款项2.1万余元。
环翠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和陈某所驾车辆均为机动车,虽然陈某在事故中是酒后驾车,但刘某没有证据证实该违法行为与事故的发生存在因果关系,因此按照公平原则,双方应各自承担同等责任。最终,法院判决陈某承担交通事故50%的赔偿责任,向刘某支付事故赔偿费用1.5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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