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原则
(一)保险公司对交通事故的发生并不存在过错,但是由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存在,法律直接规定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在这里,遵循的原则是无过错原则,而不是过错原则。
(二)如果交通事故的损失超出了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则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过错原则在事故双方之间进行分担。
(三)对于保险公司遵循无过错原则,而对于事故双方则遵循过错原则,因此,我们认为,济南医疗事故律师 济南交通事故律师 济南人身精神损害赔偿律师 认定交通事故赔偿责任是遵循混合原则,即某些情况下遵循过错原则,某些情况下遵循无过错原则。
济南交通事故律师 济南医疗事故律师 http://www.jtsglawyer.com/
由于机动车驾驶属于高速运动,对周围环境存在很大的危险性,所以,在交通活动中,机动车驾驶人比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理应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上述第四十七条体现了强调机动车的责任,保护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权益的立法精神。例如,当机动车负主要责任时,如果对方也是机动车的,则己方承担70%的赔偿责任,对方承担30%的赔偿责任,而如果对方是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的,则己方承担80%的赔偿责任(高于70%),对方只要承担20%的赔偿责任(低于30%)。
在广东,基本上每辆车都有交强险。当伤亡者是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行人时,如果其赔偿款低于交强险,则无须考虑责任的分担问题,全部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只有超出交强险限额的部分需要按责任分担。
上面讲的是证据充分、交通事故责任明确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如何划分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的情形,而司法实践当中有可能出现证据不足或责任不明的情形,当发生证据不足或责任不明时,人民法院按下列原则确认各方责任:
(1)机动车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平均分担赔偿责任;
(2)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在驾驶中履行了交通安全注意义务并已经采取了适当的避免交通事故的处置措施,机动车一方无过错的,按照国家规定的最低比例、额度承担赔偿责任。
(3)非机动车之间、非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平均分担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