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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员_annan  你好关于交通赔偿这类的

管理员_annan [2011-09-24 16:07:42]  

我弟弟骑摩托车跟一个骑电动车的人相撞,事故鉴定是骑电动车的人负主要责任,但是骑电动车的人死亡,不知道对于死亡有没有定义赔款多少,我们是通过司法程序解决的,现在还没有出结果,我想知道大概需要赔偿多少钱,我弟弟现在重伤,这些赔偿款里是不是需要等我弟弟伤好后那些住院花费都算在里面呢。我弟弟的摩托车有交强险,上边写的是死亡赔偿最高限额是11万,请问一般能赔偿够11万么,希望您能详细解答,谢谢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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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员回复1 [李安南 律师 2011-09-24 16:08:33]
济南交通事故律师济南医疗事故律师李安南律师:如果你弟弟是负次要责任,那么对于对方的损失(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按规定标准计算)赔偿方式应该是交强险在限额之内先行赔偿11万(不含医疗费),不足的由你弟弟按照责任比例赔偿。

但由于你弟弟也受伤,那么在诉讼时,你弟弟应该就自己的损失(包括医疗费、误工费、若有残疾还包括残疾赔偿金)提起反诉,由对方按照他的责任比例赔偿,最终赔偿多少,法院会逐笔列出(也即你方赔偿对方多少,对方赔偿你方多少)。当然最后执行的时候,可以是抵消后的数额。
管理员_annan  关于交通事故的

管理员_annan [2011-09-24 16:07:11]  

您好,我想咨询一下,车祸中一方死亡,对方要把死者的农业户口转城镇户口,想多得一些补偿金,请问他们这样做可以吗?期待你的回复。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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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员回复1 [李安南 律师 2011-09-24 16:09:18]
济南交通事故律师济南医疗事故律师李安南律师:不可以,是以死亡时的户口性质为依据。 
管理员_annan  你好,请问事故赔偿同等责任是怎么区分的啊?,,是所有费用平分吗?现在误工赔偿是怎么算的?

管理员_annan [2011-09-24 16:04:46]  

你好,请问事故赔偿同等责任是怎么区分的啊?,,是所有费用平分吗?现在误工赔偿是怎么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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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员回复1 [李安南 律师 2011-09-27 16:51:51]
济南交通医疗事故律师李安南律师:如果是同等的责任,还要视是否是机动车辆和行人,如果是机动车辆要承担百分之60的责任,在济南是这样的,可以将赔偿金计算后分滩。 
管理员_annan  出事故,对方车报废, 人没事 该怎么赔偿对方,有保险,保险公司怎么负责

管理员_annan [2011-09-24 16:03:54]  

出了交通事故,对方车报废, 人没事 该怎么赔偿对方,有保险,保险公司怎么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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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员回复1 [李安南 律师 2011-09-24 16:05:34]
济南交通医疗事故律师李安南律师:根据责任认定书来赔偿。还有就是根据保险金额来赔偿。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管理员_annan  病历被伪造的医疗事故纠纷怎么办?

管理员_annan [2011-09-24 15:59:19]  

医疗事故纠纷发生后,当事人向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但医院将病历篡改,致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作出“本例不属医疗事故”的医疗鉴定结论书。请问病历被伪造的医疗事故纠纷如何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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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员回复1 [李安南 律师 2011-09-24 16:00:03]

济南交通医疗事故律师李安南:卫生部对陕西省卫生厅“关于《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二十三条有关问题的请示”的答复中规定:“病员及家属提出医疗单位或有关当事人有违反《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涂改、伪造病案行为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认为有必要,可以向司法部门或有关部门申请文检。文检费暂由申请人支付。如确系涂改、伪造病案,由实施涂改、伪造行为一方承担文检费用。”“医疗事故技鉴定的依据。但病历的正常补记和上级医师查房修改(应保存原有字迹清晰可辨)不属此列。若去除涂改、伪造部分后,病案无法进行鉴定,医疗事故技术委员会可不予鉴定,由当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请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据此,当事人可以就病历向司法部门或有关部门申请文检,进行司法鉴定。如果通过文检能够鉴定出病历确实不是原始病历,可以依此证据向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根据重新作出的医疗事故鉴定结论,由原主管卫生行政部门作出处理决定。对于卫生行政部门的处理决定,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同时,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或医疗事故技术委员会不予鉴定的,也可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医院承担责任。

附:相关法律法规

一、《医疗事故处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医疗事故,是指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因医务人员诊疗护理过失,直接造成病员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

第六条根据给病员直接造成损害的程度,医疗事故分为三级:一级医疗事故:造成病员死亡的;

第八条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的医疗单位,应指派专人妥善保管有关的各种原始资料。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

第十二条直辖市分别成立市、区(县)二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

第十三条鉴定委员会负责本地区医疗单位的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级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为最终鉴定。

二、《卫生部关于<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若干问题的说明》

2.医疗事故的行为人必须有诊疗护理工作中的过失。

过失,是指行为人由于疏忽大意和过于自信的两种心理状态所造成的危害结果。过失与故意的属性根本不同,医疗事故属于过失,不是故意。此外,尚有因技术水平和经验不足造成的技术过失,与疏忽大意和过于自信过失有所不同,在实践中有加以区别的必要。

疏忽大意过失:是指在医疗事故的发生中,根据行为人相应职称和岗位责任制要求,应当预见到和可以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对病员的危害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未能预见到,或对于危害病员生命、健康的不当做法,应当作到有效的防范,因为疏忽大意而未能做到,致使危害发生。如不执行或不正确执行规章制度和履行职责,对危重病员推诿、拒治;对病史采集、病员检查、处理漫不经心,马虎草率;或擅离职守;或遇到不能胜任的技术操作,既不请示,也不请人帮助,一味蛮干;或擅自做无指征和有禁忌症的手术和检查等,而造成了对病员的危害结果。

过于自信过失:是指行为人虽然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给病员导致危害结果,但是轻信借助自己的技术、经验或有利的客观条件能够避免,因而导致了判断上和行为上的失误,致使对病员的危害结果发生。

构成医疗事故过失行为,必须具有违法性和危害性双重特点。

违法性:在医疗事故中主要是指违反诊疗护理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这些可以是成文的,也可以是约定俗成大家都在实践中遵循的。但违法并不等于犯罪,这点要

危害性:是危害行为的基本属性。在实践中不能因为行为人有一般过失行为就与医疗事故关联,必须视其行为实际上是否造成了对病员的危害。

医疗技术事故,指根据行为人的相应职称或相似情况下的一般水平,限于能力不及或经验不足,发生诊疗护理工作中的失误,导致不良后果的。

3.必须是发生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包括为此服务的后勤和管理)。

5.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必须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否则不能认定为医疗事故。在多因一果时,要具体分析各自原因的不同地位和作用。如病人死亡、残疾或功能障碍与疾病本身的自然转归常有密切关联。有时因疾病重笃、复杂或已处晚期,而责任者的过失行为只是处于非决定性的地位,甚至是处于偶合地位,这些都要作具体分析,尤其是在事故定性、定级和对责任者处分时要慎重判定。

三、《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

一级医疗事故系指行为人过失直接造成病人死亡的。

注:病人因病情重笃或疾病晚期衰竭濒临死亡,而行为人虽有过失,但属偶合因素者,不能认定为医疗事故。

四、《卫生部关于对“请求解释<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请示”的复函》

发生医疗纠纷事件的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在接到当事人要求处理的书面请求时,应依管理权限进行调查处理,并作出书面处理意见。该意见应适用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条”的规定。如系当事人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因卫生行政部门对同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无隶属管辖和技术审查权,应告之当事人不予受理。

五、《卫生部对陕西省卫生厅“关于<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二十三条有关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1、病员及家属提出医疗单位或有关当事人有违反《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涂改、伪造病案行为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认为有必要,可以向司法部门或有关部门申请文检。文检费暂由申请人支付。如确系涂改、伪造病案,由实施涂改、伪造行为一方承担文检费用。

2、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对涂改、伪造的部分,不得作为鉴定的依据。但病历的正常补记和上级医师查房修改(应保存原有字迹清晰可辨)不属此列。若去除涂改、伪造部分后,病案无法进行鉴定,医疗事故技术委员会可不予鉴定,由当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请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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