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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巨贪”无罪获释后诉媒体 法院认定未侵权
济南交通事故律师
发表日期: 2011-07-02 11:41:48 阅读次数: 2702 查看权限: 普通新闻
本报讯(记者孙思娅)《辽沈晚报》刊登的《深圳巨贪沈阳大街上被捉》惹来官司,文章主人公王某被法院宣告无罪后,起诉辽宁报业传媒集团和辽沈晚报社索赔10万。昨天记者获悉,市一中院认定,报社并没有对王某的经济犯罪做出肯定性的评价,并判决驳回了王某的起诉。
王某起诉称,2005年8月25日,《辽沈晚报》刊登了《深圳巨贪沈阳大街上被捉》一文,文中还附上了他被捕时的大幅正面照片,对他被捕的经过进行了大幅版面的报道。王某认为,报道未经调查证实,仅凭主观臆断,就绘声绘色地虚构和捏造了他贪污挪用2.57亿元、逃亡两年后被捕的详细过程,对人民群众形成了严重的误导。
王某说,2008年7月9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对他作出了无罪判定,他被立即释放。“冤案在法律上是得到了昭雪,但是报纸的报道内容却对我的名誉形成了恶意的中伤”,王某认为,报道给他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严重损毁了他的声誉和名誉,对他的形象造成了巨大的伤害,给他的家属也造成了巨大的精神创伤。因而起诉索赔要求《辽沈晚报》在头版用与原稿标题字号大小一致的题目和篇幅刊登更正及报道文章,并索赔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
辽宁报业传媒集团说,2005年8月23日,沈阳市公安局南湖派出所依据深圳警方网上通缉逃犯信息,将涉嫌经济犯罪的嫌疑人王某抓获,次日将王某移交给深圳警方处理。事后,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向媒体进行了通报,《辽沈晚报》进行了客观报道。
辽宁报业传媒集团指出,虽然王某后经法院判决无罪,但是侦查、审查起诉阶段所发生的案件事实是不容否定的,而且对于王某被认定无罪,《辽沈晚报》也给予了报道,因而并不构成侵犯他人名誉权。
法院认为,《辽沈晚报》刊登的文章主要是针对王某被抓捕的过程所做的新闻报道,并没有使用侮辱诽谤的方式造成王某的人格贬损,并没有对王某是否构成经济犯罪做出肯定性的评价,因而判决驳回王某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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