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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故赔偿事故赔偿 → 医疗事故发生后的自我求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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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发生后的自我求助
济南交通事故律师  来源: 山东交通医疗事故律师网 作者:李安南 律师 发表日期: 2012-10-09 17:11:17 阅读次数: 3178

医疗事故发生后的自我求助

1医疗事故发生后,我们要及时采取相关的挽救或补救措施进行自救或者救助他人。

  2、 注意收集和保管相关医疗处方证据

  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的医疗单位 , 应指派专人妥善保管各种处方单或者手术单等原始资料, 因为这些原始资料是患者病情发展的真实记录;是认证医疗过失的重要依据。

  因输液、输血、注射、服药等引起不良后果的,要对现场实物暂时封存保留,以备检验,如医疗单位未实施此保存证据行为,受害方可向医疗单位提出此要求,或您及时通报相关卫生行政部门对证据进行封存,必要时聘请律师对相关知情人员进行取证、查证,将相关材料形成书面调查材料,作为证据使用。

  3、医疗事故发生后应及时上报相关部门。

  医疗事故或事件发生后,当时在场的医务人员应立即向本医疗单位的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应随即向本医疗单位总负责人报告。个体开业的医务人员应立即向当地的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调查、处理。

  4、医疗事故发生后,应及时要求身体状况检查或对死者进行尸检,确认事故原因。

  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后、临床诊断不能确认死亡原因的,应申请进行尸检。如医疗单位或者病员家属拒绝进行尸检,或者拖延尸检时间超过48小时,影响对死因的判定的,由拒绝或拖延的一方负责。建议尸检由当地的法医进行或在场监督。

  5、对医疗事故单位处理不满的,应及时提请鉴定

  医疗事故或事件原则上应由事故中的医疗单位与病员及其家属进行协商处理。协商无果或发生争议时,应及时提请当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由卫生行政部门处理。

若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医患双方均可在接到鉴定报告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也可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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