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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娩过程中死亡赔偿案件~济南医疗事故法律专业咨询
济南交通事故律师  来源: 山东交通医疗事故律师网 作者:李安南 律师 发表日期: 2012-04-16 23:25:06 阅读次数: 2896

分娩过程中死亡赔偿案件~济南医疗事故法律专业咨询

山东交通医疗事故律师网:www.jtsglawyer.com

分娩过程中死亡赔偿案件

 案情介绍:同居女友在分娩过程中死亡,医院一次性赔偿死者亲属10万元,男友将该款领走后,未按实给付“岳母”,“岳母”将“女婿告上公堂。日前,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由陶春强、陶开林返还徐廷英因刘琴死亡应分得的赔偿款19759.5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的一审判决。

  2006年1月16日,宜宾县双龙镇柏杨村19岁青年陶春强在云南省盐津县普洱镇以恋爱为由,将当时未满十六周岁的刘琴带回家中同居生活,并致刘琴怀孕。2007年10月1日刘琴在宜宾市翠屏区安阜街道卫生院住院分娩,在做剖腹产手术过程中,卫生院医生将刘琴的血管割断,致刘琴死亡,刘琴产下的女孩成活,由陶春强抚养。济南医疗事故律师专业法律服务

  刘琴死亡后,安阜街道卫生院一次性赔偿丧葬费、抚养费、死亡赔偿金等费用10万元,该赔偿款全部由陶春强、陶开林(陶春强之父)领走。刘琴之母徐廷英多次要求陶春强、陶开林返还属于自己的赔偿款,2007年10月9日,徐廷英与陶春强达成协议,由陶春强给付徐廷英赡养费和精神补偿费7000元。10月18日徐廷英与陶春强再次达成协议,由陶春强再给付徐廷英赡养费和精神补偿费8000元。此后,徐廷英找陶春强、陶开林协商解决未果。

  法院审理认为,刘琴死亡后所获赔偿款中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及死亡赔偿金依法应由刘琴的被扶养人和法定继承人享有,陶春强、陶开林不享有所有权。刘琴死亡后所获的100000元赔偿款属于徐廷英的为34759.5元,陶春强、陶开林还应支付徐廷英19759.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有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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