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医疗事故律师:门诊病历患者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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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赋予了患者复印病历的权力。根据条例的规定,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患者依照规定要求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复印或者复制服务并在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时,应当有患者在场。 这里所说的门诊病历,包括门、急诊各种记录及有关检查报告单。住院志指患者入院时的记录,主要有姓名、年龄等一般项目,主诉、现病史、既往史、体格检查等记录,初步诊断和治疗意见等。体温单指患者住院期间的体温、脉搏、血压及呼吸等的测量记录。医嘱单指医师诊查患者后,根据患者的病情、诊断所下达的治疗和护理意见,分为长期医嘱单、临时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指记录患者接受的各种实验室检验结果的报告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指患者接受的X光、CT、MRI等医学影像检查的影像资料和结果报告单。特殊检查同意书指由于病情需要必须进行某些特殊的检查项目,尤其是有创性或较大风险的检查项目时,经医务人员介绍检查的必要性和风险后,由患者或近亲属签字的文书资料,包括检查项目、检查目的、风险、并发症说明和患者或其近亲属签字等。手术同意书指患者因病情需要行手术治疗前,医疗机构履行告知程序,包括告知手术名称、适应症、手术内容、风险及并发症等,并由患者或近亲属签字。手术及麻醉记录单指记录麻醉、手术过程及相关情况的文书资料。病理资料指穿刺活检标本、手术标本等及其病理检查报告。护理记录是记录护理过程的有关文书资料。
至于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旨在由主管部门根据实践的需要,不断地调整和增加患者有权了解的病历内容,以充分保障患者的知情权。当患者提出希望获得病历的要求时,无论是否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医疗机构均应提供复印或复制服务。复印或复制病历时,应当医患双方共同在场,以确保复印或复制病历的真实性、有效性。复印或复制完成后,经核对无误,医疗机构应在复印或复制病历的每一页上加盖医疗机构印章。复印或复制病历时,医疗机构可以向患者收取工本费,如纸张、碳粉等耗材和电、复印机消耗等。收费标准由本地区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共同制订。对于患者复印或复制部分的病历资料,在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时,医患双方均有举证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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