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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术后身亡医院有过 法院判医院按20%责任比例赔偿济南医疗事故律师
济南交通事故律师  来源: 山东交通医疗事故律师网 作者:李安南 律师 发表日期: 2012-02-07 16:54:52 阅读次数: 1865

患者术后身亡医院有过 法院判医院按20%责任比例赔偿济南医疗事故律师

年过六旬的马先生开颅术后无医嘱就被转入普通病房,术后第六天突发急症最终死亡。家属认为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天坛医院(下称天坛医院)在诊疗过程中违规,起诉索赔11万余元。近日,市二中院终审认定天坛医院存在医疗过错,赔偿马先生家属共计8万余元。

马先生的家属诉称,2010年1月27日,马先生因“右额占位性病变,左上肺占位”住进天坛医院神外病房,次日在全麻的情况下做了冠切右额开颅肿瘤切除术,后从监护室转入普通病房。同年2月3日中午,马先生在护工陪同上厕所途中,突然晕倒,大小便失禁,经救治无效,于当晚死亡。家属认为,医院在诊疗过程中违反法律及诊疗常规,术前检查不充分,术后护理不规范,病历记录的关键问题相互矛盾,对突发疾病诊断不明确,抢救不及时,没有针对性,没有进一步明确诊断,不履行告知义务,致使抢救失败,造成患者死亡。故起诉索赔医疗费、死亡赔偿金及精神损害赔偿等共计11万余元。

开庭时,天坛医院称,医院对马先生的治疗和护理过程符合相关规范要求,没有过错;对于马先生突发疾病治疗也是及时的,马先生的死亡系其自身病因所致,故不同意赔偿。

一审法院判决天坛医院败诉后,其不服,提起上诉。

市二中院审理后查明,经鉴定部门鉴定,天坛医院在对马先生的医疗过程中存在护理力度不足;护工参与护理的方式不当;在无医嘱的情况下将马先生由监护室转入普通病房的医疗过错行为,该过错行为与马先生的死亡结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天坛医院应按20%比例赔偿。天坛医院对鉴定结论不予认可,但未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反驳,其辩解意见法院不采纳。

最终,市二中院维持一审判决,认定天坛医院按照20%的比例赔偿马先生的家人各种损失共计8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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