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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故赔偿事故赔偿 → 伤残鉴定中护理费的赔偿数额如何确定?济南医疗事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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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鉴定中护理费的赔偿数额如何确定?济南医疗事故律师
济南交通事故律师  来源: 山东交通医疗事故律师网 作者:李安南 律师 发表日期: 2012-02-04 15:16:05 阅读次数: 1774

伤残鉴定中护理费的赔偿数额如何确定?济南医疗事故律师

护理费的赔偿数额如何确定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护理依赖程度”属专门性问题,可以在伤残鉴定的同时,就护理依赖程度予以鉴定。 

  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护理、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护理费用五至十年。 

  计算公式:护理费=医疗纠纷发生地护工同等级别护理劳务报酬标准×护理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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