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本站首页
|
律师简介
|
交通法规
|
事故处理
|
事故赔偿
|
事故认定
|
事故诉讼
|
交通知识
|
业务范围
|
收费标准
|
联系我们
|
咨询留言
>> 分 类 导 航
【交通法规】
┝
交通法规
【事故处理】
┝
事故处理
【事故赔偿】
┝
事故赔偿
【事故认定】
┝
事故认定
【事故诉讼】
┝
事故诉讼
【交通知识】
┝
交通知识
>> 超 级 搜 索
栏 目
搜索信息
搜索法律新闻
搜索律师团队
类 别
按标题(名称)
按内容(简介)
按关键词
关键词
站内搜索
>> 热 点 点 击
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也就是说,济南交通事故律师司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受伤或者死亡的,必须报警
新生儿因重度窒息死亡 南京某医院赔偿十四万
职工交通事故获赔偿后仍可获得工伤待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2011年11月30日 鲁高法〔2011〕297号)
交通事故伤残评定等级划分有哪些
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的难点在哪里
对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如何处理?
如何申请交通事故伤残鉴定
2012年山东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是多少钱?
晋中3·27公交车撞死母子案嫌疑人被公诉
>> 版 权 及 免 责 声 明
本站资料文章其版权归作者本人所有。
如果有任何侵犯您版权的地方,请尽快与本站联系!
事故赔偿
→
事故赔偿
→ 济南交通事故律师事故认定方法
查看方式: 查看:[
大字
中字
小字
] [双击滚屏]
济南交通事故律师事故认定方法
济南交通事故律师
来源: 山东交通医疗事故律师网 作者:李安南 律师 发表日期: 2011-09-30 11:44:30 阅读次数: 1965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交通事故处理人员自身安全防护的规定,公开、公正、便民、高效地处理交通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交通事故案件实行办案人员负责、分级管理和领导审批制度交通警察必须进行培训,考试合格的,方能取得处理交通事故资格。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辖区的交通事故情况和现场勘查工作需要,为交通事故处理机构配备现场勘查车、通讯器材、现场勘查器材、现场安全及防护装备、计算机、检验鉴定仪器和其他必要的装备,并保证完好,正常运用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不断提高交通事故处理机构的科技装备和先进技术应用水平。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交通事故专用档案室(库),并设立档案查阅室。档案室(库)应当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安装必要的防护设施,确保安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第七十条第一款规定,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也就是说,济南交通事故律师司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受伤或者死亡的,必须报警(拨打报警电话122,急救电话120、999),保护现场。如果事故发生地确属偏远或者找不到电话报警,受伤人员必须立即治疗,同时又找不到其他车辆协助运送的情况,当事人可以利用发生事故的车辆送伤者到医院救治,但在移动现场前,必须将因移动现场后无法确定的车辆、人员倒地位置等进行标划。当事人可以利用石块、砖头、白灰等物品在地面进行明显标注。发生逃逸事故后,事故现场目击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员应当怎么办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事故现场目击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员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交通警察举报。举报属实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给予奖励。
上一篇:
济南交通事故律师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性质和效力问题
下一篇:
济南交通事故律师2011年山东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及计算方式
【公共评论】[目前共有
0
条评论]
[发表评论]
暂时还没有评论
第0页,共0页,共
0
条评论
【发表评论】
您的称呼
验 证 码
您的评论
[ 最多字数:
已用字数:
剩余字数:
]
友情链接
|
联系我们
|
版权声明
|
关于我们
|
手机站管理
|
网站管理
Copyright© 2009-2012 山东交通事故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济南交通事故律师
地址:济南市经十路7000号汉峪金融商务中心新金融大厦A4-4号楼29层
电话:0531-67800985 传真:0531-67800985 手机:13506405345 13365318222
本站部分信息参考了法律人士的智力成果,供学习交流之用。如您不同意收录敬请有效告知,本站将立即删除! 并向您表示致敬。
技术支持:
律师建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