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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交通事故律师事故认定方法
济南交通事故律师  来源: 山东交通医疗事故律师网 作者:李安南 律师 发表日期: 2011-09-30 11:44:30 阅读次数: 1965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交通事故处理人员自身安全防护的规定,公开、公正、便民、高效地处理交通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交通事故案件实行办案人员负责、分级管理和领导审批制度交通警察必须进行培训,考试合格的,方能取得处理交通事故资格。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辖区的交通事故情况和现场勘查工作需要,为交通事故处理机构配备现场勘查车、通讯器材、现场勘查器材、现场安全及防护装备、计算机、检验鉴定仪器和其他必要的装备,并保证完好,正常运用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不断提高交通事故处理机构的科技装备和先进技术应用水平。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交通事故专用档案室(库),并设立档案查阅室。档案室(库)应当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安装必要的防护设施,确保安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第七十条第一款规定,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也就是说,济南交通事故律师司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受伤或者死亡的,必须报警(拨打报警电话122,急救电话120、999),保护现场。如果事故发生地确属偏远或者找不到电话报警,受伤人员必须立即治疗,同时又找不到其他车辆协助运送的情况,当事人可以利用发生事故的车辆送伤者到医院救治,但在移动现场前,必须将因移动现场后无法确定的车辆、人员倒地位置等进行标划。当事人可以利用石块、砖头、白灰等物品在地面进行明显标注。发生逃逸事故后,事故现场目击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员应当怎么办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事故现场目击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员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交通警察举报。举报属实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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