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 分 类 导 航
【交通法规】
┝ 交通法规
【事故处理】
┝ 事故处理
【事故赔偿】
┝ 事故赔偿
【事故认定】
┝ 事故认定
【事故诉讼】
┝ 事故诉讼
【交通知识】
┝ 交通知识
  >> 超 级 搜 索
栏  目  
类  别  
关键词  
 站内搜索  
  
  >> 热 点 点 击
 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也就是说,济南交通事故律师司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受伤或者死亡的,必须报警
 新生儿因重度窒息死亡 南京某医院赔偿十四万
 职工交通事故获赔偿后仍可获得工伤待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2011年11月30日 鲁高法〔2011〕297号)
 交通事故伤残评定等级划分有哪些
 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的难点在哪里
 如何申请交通事故伤残鉴定
 对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如何处理?
 2012年山东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是多少钱?
 晋中3·27公交车撞死母子案嫌疑人被公诉
  >> 版 权 及 免 责 声 明

  本站资料文章其版权归作者本人所有。
  如果有任何侵犯您版权的地方,请尽快与本站联系!

 交通法规交通法规 → 济南交通事故律师交通事故赔偿程序一览表
 查看方式: 查看:[ 大字 中字 小字 ] [双击滚屏]
济南交通事故律师交通事故赔偿程序一览表
济南交通事故律师  来源: 山东交通医疗事故律师网 作者:李安南 律师 发表日期: 2011-09-24 15:39:25 阅读次数: 2177
分类              内容

时间限制

 

管辖权争议

 

事故管辖权争议报请共同的上级公安

机关
上级公安部门应在24小时内作出决定并通知各方

事后报警证据提交

 

当事人未在事故现场报警,事后请求交

管部门处理的
事故证据从提出请求之日起10天内提交
检验鉴定 需要对当事人生理、精神、尸体、车速等检验鉴定的 应在勘验现场结速之日起5日内指派专业鉴定部门检验鉴定
检验鉴定时间 应在20日内完成,需延期的由设区市公安交通部门批准可延长10日,超限的报省级公安交通部门批准。
公安交通部门得到检验鉴定结果后

 应当在2日内将结论复印件交当事人

 
当事人对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 在接到检验鉴定结论后3日内另行委托其他具有资质的机构重新检验鉴定并告之公安交通部门
尸体处理 检验鉴定结束后应通知死者家属 10日内办理丧葬事宜
无名尸体 10日无人认领由县级以上公安交通部门负责人批准处理
事故责任认定书 自勘查检验现场之日起 10日内作出
事故发生后逃逸的,自查获逃逸人或车辆之日起

10日内作出

不能查获的从当事人提出申请之日10日内作出
对需要检验鉴定的从检验鉴定结果确定之日起 5日内作出
事故调解 事故当事人双方一致同意申请公安交通部门进行事故调解的自接到事故责任认定书之日起 10日内提出书面申请

公安交通部门事故损害赔偿调解期限为

 
10
死亡从办完丧事之日,受伤从治疗终结之日,伤残的从定残之日算起,造成财产损失从定损之日起 10

事故诉讼

 
对人身伤害提起诉讼从知道应当知道之日起

1

 
民事诉讼一般的诉讼时效为 2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

 
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15内提出答辩状。

 
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7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 应当在3日内告知当事人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 6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上诉案件

 
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
   
人民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

三个月内审结

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

上一篇:济南交通事故律师极有可能认定为负事故全部责任的交通违章行为
下一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公共评论】[目前共有0条评论] [发表评论]
暂时还没有评论
第0页,共0页,共0条评论
友情链接 | 联系我们 | 版权声明 | 关于我们 | 手机站管理 | 网站管理 
 
Copyright© 2009-2012 山东交通事故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济南交通事故律师
地址:济南市经十路7000号汉峪金融商务中心新金融大厦A4-4号楼29层
电话:0531-67800985 传真:0531-67800985 手机:13506405345 13365318222
本站部分信息参考了法律人士的智力成果,供学习交流之用。如您不同意收录敬请有效告知,本站将立即删除! 并向您表示致敬。
技术支持:律师建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