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省政府办公厅日前批转下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制定的《甘肃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试行)》,今后,机动车肇事逃逸后,可先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机构垫付全部抢救费用及丧葬费用,避免了以往司机肇事逃逸而无人处理后事的现象。
《(试行)办法》明确,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应向社会公布其电话、地址、联系人等信息,依法筹集救助基金,受理、审核垫付申请,并依法垫付,依法追偿垫付款。机动车肇事后逃逸或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由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地的市州、县市区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及时垫付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丧葬费用,救助基金一般垫付受害人自接受抢救之时起72小时内的抢救费用,特殊情况下超过72小时的抢救费用由承担救助任务的医疗机构书面说明理由。丧葬费用最高不超过全省上一年度职工6个月月平均工资标准总额。对符合垫付要求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费用划入医疗机构账户。对不符合垫付要求的,不予垫付,并向医疗机构书面说明理由。
拖拉机在田间、场院等道路外作业、转移发生的事故,农业机械管理部门接到报案后处理的,由其负责通知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垫付事故受害人的抢救、丧葬费用,并协助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向事故责任人追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