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 分 类 导 航
【交通法规】
┝ 交通法规
【事故处理】
┝ 事故处理
【事故赔偿】
┝ 事故赔偿
【事故认定】
┝ 事故认定
【事故诉讼】
┝ 事故诉讼
【交通知识】
┝ 交通知识
  >> 超 级 搜 索
栏  目  
类  别  
关键词  
 站内搜索  
  
  >> 热 点 点 击
 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也就是说,济南交通事故律师司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受伤或者死亡的,必须报警
 新生儿因重度窒息死亡 南京某医院赔偿十四万
 职工交通事故获赔偿后仍可获得工伤待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2011年11月30日 鲁高法〔2011〕297号)
 交通事故伤残评定等级划分有哪些
 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的难点在哪里
 如何申请交通事故伤残鉴定
 对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如何处理?
 2012年山东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是多少钱?
 晋中3·27公交车撞死母子案嫌疑人被公诉
  >> 版 权 及 免 责 声 明

  本站资料文章其版权归作者本人所有。
  如果有任何侵犯您版权的地方,请尽快与本站联系!

 事故诉讼事故诉讼 → 医院接生致新生儿重残
 查看方式: 查看:[ 大字 中字 小字 ] [双击滚屏]
医院接生致新生儿重残
济南交通事故律师  来源: 山东交通医疗事故律师网 作者:李安南 律师 发表日期: 2011-07-21 15:47:18 阅读次数: 3204
安徽凤阳县人民法院近日审理了一起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被告医院因在接生前对胎儿检查不细致,在接生过程中出现意外情况时采取措施不当,造成新生儿严重伤残,最终被判令赔偿受害人10万余元。

  2010 年2月21日,赵健坚的母亲姜林四到凤阳县武店镇中心卫生院处住院待产。由于医院产前检查不仔细,观察不到位,没有查出胎儿是巨大儿,没有做好接生准备。在姜林四分娩时,医院严重违反诊疗常规,采取措施不当,强行牵扯赵健坚手臂,导致赵健坚出生时右臂丛神经损伤。因医院失误,第二产程过长,赵健坚还因窒息、生命垂危,被紧急转入蚌埠市第一人民医院抢救治疗。病情诊断为:窒息、吸入综合症、缺血缺氧性脑病伴头皮血肿。经安徽省医学会鉴定,该事故系三级乙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原告及其法定代理人要求凤阳县武店镇中心卫生院赔偿赵健坚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126897.66元。

  法院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凤阳县武店镇中心卫生院作为医疗机构,在赵健坚出生过程中采取的诊疗措施不当,造成赵健坚右侧臂丛神经部分损伤,经安徽省医学会鉴定,属于三级乙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故法院最终判决被告凤阳县武店镇中心卫生院赔偿原告赵健坚医疗费、陪护费、残疾生活补助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费用合计104538.15元。济南交通事故律师 济南医疗事故律师 李安南律师


上一篇:2010年工亡适用新条例第一案落定
下一篇:纱布留腹腔 否认医疗事故
 【公共评论】[目前共有0条评论] [发表评论]
暂时还没有评论
第0页,共0页,共0条评论
友情链接 | 联系我们 | 版权声明 | 关于我们 | 手机站管理 | 网站管理 
 
Copyright© 2009-2012 山东交通事故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济南交通事故律师
地址:济南市经十路7000号汉峪金融商务中心新金融大厦A4-4号楼29层
电话:0531-67800985 传真:0531-67800985 手机:13506405345 13365318222
本站部分信息参考了法律人士的智力成果,供学习交流之用。如您不同意收录敬请有效告知,本站将立即删除! 并向您表示致敬。
技术支持:律师建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