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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故诉讼事故诉讼 → 实习途中遇车祸诉赔偿获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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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途中遇车祸诉赔偿获支持
济南交通事故律师  来源: 匿名 作者:匿名 发表日期: 2011-06-05 11:19:50 阅读次数: 3230

实习途中遇车祸诉赔偿获支持


   高速公路上货车追尾相撞发生重大事故,负责送货的两名实习女生遭受严重伤残。6月9日,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小丹、小静(均为化名)各项经济损失分别为891325.72元和213409.43元。


    原告小丹、小静系长沙某职业技术学院学生,2009年5月到被告上海某物流公司长沙分公司实习。2009年5月26日,小丹、小静乘坐刘某驾驶的该物流公司所有的中型厢式货车去送货。济南交通事故律师 山东济南李磊律师 在常张高速公路某路段行驶时,该车与彭某驾驶的重型普通货车追尾相撞,造成刘某及小丹、小静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在此交通事故中刘某负主责。后经鉴定,小丹的伤情构成壹级伤残,小静的伤情构成玖级伤残;小丹和小静的医疗费、鉴定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分别为891 325.72元和213 409.4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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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另查明,刘某系该物流公司聘请的驾驶员;彭某所驾驶车辆的登记车主为被告江西某汽运公司,实际车主为被告肖某;肖某与该汽运公司签订了车辆挂靠协议;彭某是肖某雇请的驾驶员。


    法院审理认为,刘某超速行驶,未与前车保持适当的安全距离,应承担60%的责任;彭某在所驾驶车辆前胎爆胎后未及时靠右停车排除故障,而是以低于正常时速继续行驶在行车道上,应承担40%的责任;刘某与彭某均不属于车辆所有人,其行为均系职务行为,赔偿责任应分别由实际车主该物流公司和肖某承担赔偿责任;肖某与其挂靠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刘某与彭某的肇事行为构成共同侵权,故实际车主该物流公司与肖某应承担连带责任。两肇事车辆均投了交强险及部分商业险,因交强险和商业险金额有限,不足以赔偿全部损失,余下损失由被告按责任比例赔偿。综上,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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