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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请示的批复
济南交通事故律师  来源: 匿名 作者:匿名 发表日期: 2011-06-05 10:59:34 阅读次数: 317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请示的批复

([2001]民一他字第32号)

济南交通事故律师 济南医疗事故律师 http://www.jtsglawyer.com/

 

 江苏省高级人民院:

   你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承担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请示”收悉。经研究认为:   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因车辆已经交付,原车主既不能支配该车的营运,也不能从该车的营运中获得利益,故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但是,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的行为,违反有关行政管理法规的,应受其规定的调整。         2001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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